詳細介紹:

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乙種二等。陸海空軍為民國18年,西元1929年8月15日設立。
乙種頒授給尉級以下軍官/士官,初次得獎頒發二等,再次得獎頒發一等。軍人職務者必須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戰功後頒獎,陸海空軍獎章等級比干城和光華獎章高等。
此章字號第4258號,附上的勳表背後無打標!章體為純銀製造,琺瑯漆完整無缺。
綬帶為原配。
品相 II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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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含真品保證書
以下為頒發條件以及規定,請各位參考:
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 獎章、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。
一、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。
二、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。
三、冒敵砲火,支援或督導作戰,因激勵士氣,而造成戰鬥勝利者。
四、掩護或支援作戰,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。
五、友軍陷於危急,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。
六、參贊戎機,殫精竭慮,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。 七、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,功績特著者。
八、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,能適時達成任務,並著有功績者。
九、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,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,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。
十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。
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四章 第十四條規定:
陸海空軍獎章各分甲乙兩種,每種分一、二兩等,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,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,初次頒二等,再次頒一等,並依需要以星加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