詳細介紹:
100%真品,二戰時期美軍中緬印戰區(CBI) 血幅。網版印刷版本,美造第二型,編號之前的W代表華盛頓特區公發品,字號第63142號。正方形紅色的印章是華盛頓特區中國大使館印(中華民國駤美利堅國大使館印),每一張都是實際蓋章,而非印刷,故時常壓印不全或者歪斜位移等自然狀況。
面料為白色絲質平織布,稍有泛黃,面料不含螢光劑,呈現陰性反應。現代面料因強化白度的需要會添加後來發明的螢光劑達到精煉白,同時也防止白色面料氧化發黃。
目前所能找到的真品美造CBI血幅多半保存非常完整,主要是因為CBI戰區的士兵優先取得地方戰區的軍品供給(地方造),因此後來較晚取得的公發品就擱置留存了。
品相 I
售價 RMB 3250 (13900 台幣)
包含真品保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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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干城獎章,甲種一等,民益廠造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干城獎章,甲種一等 純銀鎏金,民益廠製造,字號第:5761 干城獎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制定施行,頒發標準同陸海空軍獎章 品相 II+ 售價[已售出 SOLD]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干城獎章,甲種二等,民益廠造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干城獎章,甲種二等 純銀,民益廠製造,字號第:5144 干城獎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制定施行,頒發標準同陸海空軍獎章 品相 II+ 售價 [已售出 SOLD]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光華獎章,甲種二等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光華獎章,甲種二等,付原品略 純銀製造,字號第:3899 光華獎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制定施行,頒發標準同陸海空軍獎章 品相 II+ 售價 [已售出 SOLD]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光華獎章,乙種二等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光華獎章,乙種二等,付原品略 純銀,民益廠製造,字號第:3783 光華獎章於民國二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制定施行,頒發標準同陸海空軍獎章 品相 II+ 售價 [已售出 SOLD]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獎章,乙種一等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乙種一等。陸海空軍為民國18年,西元1929年8月15日設立。 乙種頒授給尉級以下軍官/士官,初次得獎頒發二等,再次得獎頒發一等。軍人職務者必須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戰功後頒獎,陸海空軍獎章等級比干城和光華獎章高等。 此章字號第10717號,附上的勳表背後無打標!章體為純銀鎏金製造,琺瑯漆完整無缺。 綬帶為原配。 品相 II+ 售價 請來訊詢價 包含真品保證書 以下為頒發條件以及規定,請各位參考: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 獎章、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。 一、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。 二、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。 三、冒敵砲火,支援或督導作戰,因激勵士氣,而造成戰鬥勝利者。 四、掩護或支援作戰,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。 五、友軍陷於危急,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。 六、參贊戎機,殫精竭慮,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。 七、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,功績特著者。 八、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,能適時達成任務,並著有功績者。 九、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,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,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。 十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。 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四章 第十四條規定: 陸海空軍獎章各分甲乙兩種,每種分一、二兩等,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,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,初次頒二等,再次頒一等,並依需要以星加綴。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乙種二等。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乙種二等。陸海空軍為民國18年,西元1929年8月15日設立。 乙種頒授給尉級以下軍官/士官,初次得獎頒發二等,再次得獎頒發一等。軍人職務者必須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戰功後頒獎,陸海空軍獎章等級比干城和光華獎章高等。 此章字號第4258號,附上的勳表背後無打標!章體為純銀製造,琺瑯漆完整無缺。 綬帶為原配。 品相 II+ 售價 請來訊詢價 包含真品保證書 以下為頒發條件以及規定,請各位參考: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 獎章、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。 一、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。 二、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。 三、冒敵砲火,支援或督導作戰,因激勵士氣,而造成戰鬥勝利者。 四、掩護或支援作戰,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。 五、友軍陷於危急,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。 六、參贊戎機,殫精竭慮,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。 七、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,功績特著者。 八、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,能適時達成任務,並著有功績者。 九、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,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,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。 十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。 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四章 第十四條規定: 陸海空軍獎章各分甲乙兩種,每種分一、二兩等,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,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,初次頒二等,再次頒一等,並依需要以星加綴。[已售出 SOLD] 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甲種二等。
100%真品,大陸時期中華民國國軍陸海空獎章,甲種二等。陸海空軍為民國18年,西元1929年8月15日設立。 甲種頒授給校級以上軍官,初次得獎頒發二等,再次得獎頒發一等。軍人職務者必須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九條規定取得戰功後頒獎,陸海空軍獎章等級比干城和光華獎章高等。 此章字號第9601號,附上的勳表背後打標也是9601號完整一對!相當難得。章體為純銀製造,琺瑯漆完整無缺。 綬帶為原配。 品相 II+ 售價 請來訊詢價 包含真品保證書 以下為頒發條件以及規定,請各位參考: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 獎章、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。 一、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。 二、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。 三、冒敵砲火,支援或督導作戰,因激勵士氣,而造成戰鬥勝利者。 四、掩護或支援作戰,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。 五、友軍陷於危急,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。 六、參贊戎機,殫精竭慮,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。 七、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,功績特著者。 八、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,能適時達成任務,並著有功績者。 九、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,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,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。 十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。 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四章 第十四條規定: 陸海空軍獎章各分甲乙兩種,每種分一、二兩等,甲種頒給校級以上軍官,乙種頒給尉級以下官兵,初次頒二等,再次頒一等,並依需要以星加綴。[已售出 SOLD] 二戰時期造,美軍中緬印戰區(CBI)臂章
100%真品,二戰時期造,美軍中緬印戰區(CBI)臂章。 二戰時期中國產,多個平織布片,手工拼布而成,紅白底色為絲質,青天白日以及五芒星為棉質,手工刺繡。 正面與背後深藍色布之間夾著厚紙板,因此臂章相當硬挺。看起來無使用過。無針孔。 品相 I- 售價 RMB 780 (3500 台幣)